仪器行业动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研究开发规划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研究开发规划》
编制说明
1. 本规划为转制院所在规划起止年度内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主要研发业务、优势技术领域和发展目标,结合以往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情况,凝炼1~2个拟重点发展并可能实现成果产业化的技术研发方向,对单位欲申请专项资金开展的研究开发工作进行三年规划。在规划有效期内,一家申报单位仅可申报一份规划。
2. 本规划中所指的技术研发方向,其外延不能太过宽泛,也不能太过具体细化到某一项目,而应是由一系列关联程度密切的技术问题及研发目标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如“资源环境相关技术研究”、“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均不属于本规划所指的技术研发方向, “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及工艺”则可归为一个技术研发方向。
3. 本规划封面中“重点研发方向”应按上述要求填写,其文字表述应简洁明确(每一方向名称不得超过20个汉字),并与规划第二和第四部分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 规划中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各表内栏目及文字阐述部分不得空缺,文字阐述应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相应表格中无该项内容时应填报“/”。
5. “编制单位”名称用申报单位的全称填写,不能省略;单位代码须与科学事业费决算所用代码一致。
6. “研发人员总数”、“高级研发人员”和“45岁以下高级研发人员”均按在职人员中的相关人员情况填报。
7.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既包含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包含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8. “单位前三年研发情况”部分的表内栏目,指科技部下发本次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的前3年期间单位相关情况;无“前3年”字样的其他表内栏目,按进行任务申报时单位的当年数据填报。如2012年科技部下发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计划书中的“前3年”数据按2012年的前3年,即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填报,其他数据按2012年度相关信息填报。
9. “由外部获得的研发经费”指申报单位从本单位以外的各种渠道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从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地方、企业及国际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10. “获奖情况”中,“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级”奖励是指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项均不得计入。
11. 本规划应通过科技部网站上发布的申报系统填报,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字填报,并通过申报系统直接打印出纸件。规划书(含封面)的文字篇幅不得超过30页,使用A4纸。
12. 本规划通过网络报送,同时纸件材料一式六份报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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